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2024—2025年)》(赣工强省小组字〔2024〕1号)《关于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措施》(赣工强省小组字〔2024〕3号)《关于开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和数字化改造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赣工信信推字〔2024〕200号),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草拟了《赣州市省级入企诊断和数字化改造提档升级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广泛听取民意,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月12日~2025年2月12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1.信函寄送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8号市工信局电子信息和信息化推进科,邮政编码:341000。
2.联系电话:0797-8991245。
3.电子邮箱:gxwdzxx@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沟通。
赣州市省级入企诊断和数字化改造提档升级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和数字化改造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若干举措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工信信推字〔2024〕200号)、《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和数字化改造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赣工信信推字〔2024〕2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奖补资金是指根据赣工信投资字〔2024〕235号用于支持各设区市开展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和支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制造业数字 化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奖补资金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奖补资金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组织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和数字化改造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和支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奖补资金的拨付采取分批次申报拨付的方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各县(市、区)批次申报和复核情况,提出批次奖补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局按批次拨付奖补资金。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数字化改造奖补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分别按职责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入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建设;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相应规定,开展资金的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入库、验收等工作,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数字化改造项目验收、奖补资金追回等工作,同时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政策解读、业务指导、跟踪监测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企业数字化发展水平依据江西省地方标准《制造业企业数字化发展水平评价指南》(DB36T1952-2024)(以下简称“《评价指南》”)进行评定。
第十条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组织企业将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和数字化改造全流程资料和验收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上传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
(一)支持范围
1.服务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运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社会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近三年未发生过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故或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2.支持服务商对L3级以上规上企业入企诊断等服务,对实施完毕且在服务平台上通过入企诊断验收的入企诊断项目给予奖补。企业水平等级以企业获得的江西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发展水平评价等级为准。
(二)奖补额度
1.通过入企诊断促使L3级和L4级企业改造升级至L6级及以上的,每诊断提升1家给予入企诊断服务商和数字化改造服务商各5000元奖励,如诊断和改造为同一服务商的,则每诊断提升1家给予服务商1万元奖励。
2.通过入企诊断促使L5-L8级企业改造并等级得到提升的,每诊断提升1家给予入企诊断服务商和数字化改造服务商各1万元奖励,如诊断和改造为同一服务商的,则每诊断提升1家给予服务商2万元奖励。
3.如入企诊断资金在奖补服务商后还有剩余,则统筹使用至数字化改造提档升级项目。
(三)奖补方式
奖补资金按照“先申请、先享受”的原则依次进行奖补,总奖补金额以省财政厅下拨的入企诊断资金为准。
第十二条 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
(一)支持范围
1.数字化改造企业应为生产经营正常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工业企业。
2.企业应在2024年1月1日后(以合同签订或相关发票等可佐证的时间为准)实施数字化改造,数字化改造后达到L6级(含)以上或现有L6级以上实现升级。
3.同一项目(同一笔投入)已享受过省级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奖补的,不再享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2024年以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应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详细说明。
(二)奖补额度
奖补标准不超过企业2024年以来用于生产线数智化改造为重点的自动化和数字化设备及信息化系统、服务费等数字化改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厂房建设投资)的30%,企业由L6以下提升至L6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任意等级提升至L7的,最高不超过60万元;任意等级提升至L8及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改造前、改造后的水平等级以企业获得的江西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发展水平评价等级为准。
(三)奖补方式
采取企业承诺制预拨企业数字改造奖补资金,即企业申报数字改造项目,并承诺通过数字化改造实现提档升级,且数字化发展水平贯标复评将达到L6级(含)以上。根据各县(市、区)审核推荐情况,市级对企业改造项目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合同经审核通过,即拨付奖补金额的30%;数字化改造项目完成经企业签字盖章确认,即拨付第二次奖补金额的30%;数字化改造项目验收通过,且贯标复评实现提档升级并达到L6(含)以上,即拨付第三次奖补金额40%。对企业没有按时完成承诺事项的,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启动资金追回机制,对预拨给企业的奖补资金进行追回。总奖补金额以省财政厅下拨的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资金为准。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申报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和数字化改造项目奖补资金申报通知,定期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和数字化改造项目进行评审。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和数字化改造项目相关材料通过服务平台线上和线下提交,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将推荐结果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流程具体如下:
(一)信息填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含服务商)按照申报通知,在服务平台注册企业信息,按照诊断服务、数字化改造服务流程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县(市、区)工信部门线上和线下验收。
(二)县(市、区)验收。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服务平台流程对辖区内企业提交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数字化改造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申报资格、相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并根据入企诊断企业数量、数字化改造的实际投资额,初步确定奖补金额。
(三)县(市、区)推荐。各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定期将通过验收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数字化改造项目进行汇总,并联合行文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推荐结果报送之前应按照“三重一大”程序审定。
(四)项目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数字化改造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及实际成效提出奖补资金安排,并按照“三重一大”程序审定。
(五)项目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审定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和数字化改造项目进行公示。
(六)资金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公示结果将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和数字化改造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做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和数字化改造奖补资金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区)、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获得省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和数字化改造奖补资金支持的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需配合开展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阴阳合同”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后续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省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和数字化改造奖补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报通知;
(三)分配结果;
(四)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省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入企诊断和数字化改造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