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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4-01-12 15:39:58访问量:

近期,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赣州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赣市府办发〔2023〕13号,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理解相关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当前外部经济形势、产业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引导资金部分运营规则已难以适用。为顺应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变化,贯彻落实全市新型工业化暨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推进大会精神,积极响应我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7510”行动计划,更好发挥财政引导资金导向作用,加大对我市“1+5+N”产业集群、各县(市、区)首位产业中“高好低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两新一高”(新材料、新能源、高技术)等新型工业化项目,以及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工业项目的扶持力度。因此,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现状及各方需求,对2021年版《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议事协调机制。为进一步强化引导资金运营统筹管理,明确由赣州市工业倍增升级行动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引导资金的运营工作,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适时向市政府提出引导资金规则修订意见,及时评估、总结引导资金运营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修订债权项目门槛及配投额度。一是降低债权项目准入门槛。对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要求由5000万元降为2000万元,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由1亿元降为5000万元。二是调整债权项目配投额度。修订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5亿元、5-8亿元、8-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引导资金债权支持比例分别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40%、50%、60%、70%。调整为根据投资方式及企业实际自有资金出资情况确定引导资金债权支持比例,其中拿地新建项目(含政府代建厂房项目)和技改项目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0%,租赁厂房新建项目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0%,并购重组项目不超过并购交易总额的60%。同时企业实际自有资金投资比例不低于30%(30%中若有政府性股权投资,则等额核减)。

(三)增加股权投资准入及配投额度。近年来引导资金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增大,引导资金业务以债权投资为主的模式逐步转变为股债相结合的协同发展,为了引导资金健康持续发展,增加股权投资准入及配投额度。市、县(市、区)投资比例不超过1:1;且市级投资存量老企业单户不超过3000万元、招商引资新项目单户企业不超过5000万元;不得用于赣州市域外的投资(返投用于赣州市域内项目除外);股权投资不能成为单一大股东。

(四)修订融资成本补贴规则。一是进一步明确贴息范围。股权投资无法进行贴息,取消股权投资融资成本贴补,明确贴息范围仅为债权项目。二是调整贴息周期。由于新建项目建设周期较长,技改项目建设周期较短,见效较快,故对项目贴息周期实行分类管理,对新建项目贴息期维持3年,技改项目和并购项目贴息期由3年改为2年。三是调整贴息率起点描述。由于央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银行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故贴息率起点由央行基准利率的九折调整为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九折。即贴息期内,对高于同期限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九折以上部分给予补贴且不超过2%/年。四是调整二次贴息标准。当前整体贷款利率有所下调,在保持政策稳定性的前提下,为尽可能减轻政府贴息负担,故在对重特大项目实施二次贴息时,提高二次贴息门槛及降低二次贴息上限。五是明确不能重复享受政策。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申报项目引导资金利息贴补与其他市级财政专项扶持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五)修订运营管理费计提标准。债权项目运营管理费由市、县(市、区)各承担一半,为在保障运营主体健康及可持续运营的前提下,减轻市县两级财政负担,运营管理费由修订前的新增项目按1.5%/年、在投项目按1.3%/年计提统一降为按0.4%/年计提,县(市、区)于引导资金投放前按引导资金审批支持额度的1%(0.2%/年*5年)一次性缴纳到位。

(六)修订准备金计提规则。由于单一项目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无法覆盖在投项目风险,故县级部分以有项目的县(市、区)为单位单独管理。风险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由原来的按年提取,改为一次性计提,实行差额提取,县级部分在该县(市、区)全部项目安全退出后予以一次性退回。

(七)修订县(市、区)配资款有关要求。为减轻地方政府出资压力,项目所在县(市、区)配资款由固定比例出资调整为据实配资。修订前项目所在县需出资本金的,按照引导资金支持额度的1/7(约14.3%)配资;项目所在县(市、区)无需出资本金的,则按引导资金支持额度的4.3%配资。调整为项目所在县(市、区)于每个项目引导资金投放前根据引导资金审批情况据实将应承担的配套出资本金、贴息期内利息补贴、运营管理费用、准备金等配资到位。

(八)修订融资方案优化置换项目的审批流程。通过减少政府出资本金、减轻地方担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方式进行融资置换,优化引导资金融资方案的项目,不再重复上专家评审会评审,仅由国资工投书面报备市工信局。

(九)增加股权项目员工跟投机制。为持续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风险共担,探索建立股权项目员工跟投机制。

解读人:市工信局投资科  许海明

联系电话:0797—899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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