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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措施扶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

来源:赣州政务发布时间:2022-05-06 15:16:24访问量:

近日,市政府办印发《赣州市扶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创新发展,打造全国有影响力的医药及大健康产业基地,推进工业倍增升级行动。

《政策措施》明确

支持医药健康项目建设

支持区域性医疗康养中心建设

支持产业创新升级

    对新引进的医药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3亿元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对医疗康养机构用地,经认定为非营利性的,可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新办的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可按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或者租赁方式取得。

支持区域医疗养老中心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支持服务平台建设运营、药品创新产业化、医疗器械创新产业化、做大产品市场规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我市各开发区承接发达地区和境外产业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吸引创新型、龙头型、互补型研发平台、生产企业和大型批发企业及医药物流配送企业落户我市。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2022-2023年),原《赣州市扶持生物制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赣市府办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具体措施:

支持医药健康项目建设

(一)对新引进的医药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3亿元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给予项目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拓展医药健康产业园承载空间,推动全市医药健康产业聚集发展,对引进国内外知名的医疗、康养、医养结合机构、落户医药健康产业园的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成片开发方案和供应计划,积极协调解决使用林地指标需求。

支持区域性医疗康养中心建设

(三)对医疗康养机构用地,经认定为非营利性的,可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新办的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可按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或者租赁方式取得。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的,经批准,可依法依规设定出让条件,给予新项目专项资金奖励。采用租赁方式的,价格按照出让价格标准及租赁年限折算确定。

(四)获评为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给予创建科室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评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给予创建科室一次性奖励50万元;建立院士工作室,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知名国际医疗、康养机构,国内一流或顶尖医疗机构(医生团队)可享受“一事一议”的政策。

(五)支持区域医疗养老中心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支持产业创新升级

(六)支持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对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药品创新产业化。由我市药品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我市生产的创新药(药品注册分类为中药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改良型新药(药品注册分类为中药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其他药品(药品注册分类为中药3类、化学药3类、化学药4类、生物制品3类),每个品种分别奖励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化学药、生物制品中为国内首仿品种的增加奖励50万元;我市药品生产企业原有产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每通过一个品种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八)支持医疗器械创新产业化。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本市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按第三类、第二类产品分别予以企业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第三类、填补省内空白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产品,分别予以企业25万元、10万元奖励。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新取得第三类产品注册证书的企业奖励25万元。

(九)支持做大产品市场规模。对我市生物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度销售额(企业销售价格,不含税)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十)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新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注册的中药、生物制品、化学药制剂品种,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新通过美国FDA和欧盟EMA、日本PMDA注册的化学原料药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一)支持我市各开发区承接发达地区和境外产业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吸引创新型、龙头型、互补型研发平台、生产企业和大型批发企业及医药物流配送企业落户我市。为落户到园区的企业开辟注册、审批申请事项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审批,提供法律法规和技术服务。

强化金融支持

(十二)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赣州国有平台公司设立、发展医药健康产业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重点关注高科技属性的科创型企业,引导社会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等在天使轮、A轮投向我市医药健康产业。推进未上市医药健康企业股权的流通,完善医药健康技术成果的评价体系和转让机制,拓宽投资退出渠道,健全有利于创业投资医药健康产业的配套机制。

(十三)鼓励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医药健康企业发展项目、医药健康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对医药健康产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探索专利、产品注册证等无形资产作价评估的贷款机制。

(十四)加大企业境内上市奖励。对与证券公司签约的拟境内上市企业,由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其中,完成股改奖励200万元;在江西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奖励3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600万元(以上奖励含省级财政奖励市政府的500万元企业上市奖励资金)。

强化产医研用支持

(十五)支持临床研究平台建设。鼓励整合生物样本库等医药信息资源,建立开放共享的数字化临床研究资源服务平台。鼓励制定卫生健康大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标准,鼓励实现健康医疗资源共享、跨区采集、数据交换和科学利用。

(十六)加强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依托市级临床研究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区域联盟等,建立伦理协作审查机制,逐步推动伦理审查结果互认。统筹全市临床研究资源,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新药临床研究,将临床研究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

(十七)提升产医融合创新能力。支持研究型医院开展自制体外诊断试剂试点和拓展性同情使用临床试验用药物。支持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共建转化医学研究院等技术转化平台。支持医疗机构探索成立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运营公司。

附则

(十八)凡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均在赣州市,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并从事现代中药、化学药物、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的研发、生产的企业及医药贸易企业、医疗及康养机构,且经市生物医药产业链推进协调小组或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可享受本政策。

(十九)同一公司(机构)每年享受本政策第六至十条的累计奖励和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二十)享受本优惠政策不影响享受市级部门已经出台的政策,如有重复,则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执行。

(二十一)本政策由市生物医药产业链推进协调小组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2022-2023年),原《赣州市扶持生物制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赣市府办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来源:赣州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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