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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通用原则和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投资科发布时间:2021-07-23 11:29:21访问量:

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通用原则和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市工信字【2021】47号

局各科室,各县(市、区)工信局:

现将《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通用原则和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17日




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通用原则和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申报市本级财政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审计报告质量,发挥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的作用,规范企业财政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各相关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规定,结合近年来财政资助项目的审计做法,特制定本通用原则和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使用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以投资额为补助依据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

第三条  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审计报告和附表构成,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委托项目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审计项目的情况和审计结论三部分;附表是项目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审计报告的附件。

第二章  审计报告

第四条 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税号。

(二)申请资助企业当年和上两年获得的国家、省、市各类财政资助情况以及当前正在申报其他各类财政资金情况。

(三)企业管理规范情况,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诚信纳税。

(四)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项目的情况

(一)项目备案、核准、立项、调整、变化及其他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计划总投资、资金构成、建设(或研发)周期、批准日情况;项目主要内容、预期效果。

(三)项目实施周期、实施情况、实际完工效果。

(四)项目是否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是否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五)本项目的实际投入额是否和企业已获得及正在申请的其他财政资助项目的实际投入额存在重复,是或否均需进行披露。

第六条审计结论

(一)项目实际投入情况。

项目实际投入额是计算项目财政补助额的依据。项目实际投入额主要为设备投资额,包括通过购置、自行建造、融资租赁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投资额;其它投入(如土建、装修等投入)须直接用于项目,且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申报通知有明确规定的方可计入。企业开办费用、企业场地购置或租赁支出、生产原料采购和生产性支出、广告和销售费用以及日常办公的电脑、服务器、网线等辅助设备等不得作为实际投入额。会计事务所要重点审核项目投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包括项目支出记账凭证、采购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单等资料。因资料不完整而无法判断经济业务真实性的,支出事项不予以确认。

  (二)发票审查情况

  1.项目申报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抵扣,均予以剔除,均不计入投资或费用支出。

  2.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有明确年、月、日规定和要求的(以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批准日认定项目启动时间),发票时间应当在规定的建设期或实施期内,超出建设期或实施期的发票,不予以确认。

  3.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仅有起始时间规定和要求的(以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批准日认定项目启动时间),发票时间应当在规定的起始日之后,到申报截止日为止,期外的发票不予以确认。

  4.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无明确时间规定和要求的,发票时间以具体扶持计划的审计标准为准。

  5.除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外,其它收据一律不予以确认。

  6.验证发票的真实性,金额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发票应通过税务系统查询真伪。

  7.发票应当盖有销售方(收款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的购买方、销售方应当与合同一致,发票抬头应与项目申报单位全称一致。

  (三)合同审查情况。

  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盖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采购合同的购买内容应当与发票内容相符。

  (四)付款审查情况。

  1.金额达1000元(含)以上的现金支付不予以确认;付款需通过银行支付银行回单上的支付方和收款方应当与合同一致,如不一致,不予确认。

  2.截至申报截止日,已签订合同或取得发票但未支付的费用支出,不予以确认,但因质量保障计划按合理比率计算的质保金除外。

  3、对于由集团公司、集团采购中心等第三方代为付款、收款的情形,需要在采购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且付款资料完备,否则一般不予确认。 

    )设备盘点情况。

  1.按照审计的设备清单,进行盘点核实。

  2.对于未盘点到设备实物的支出,不予以确认。

3.设备因质量保障计划按合理比率计算的质保金视同设备投入金额计算。

    (六)其它事项审核情况。

  1.存在关联交易的(按《企业会计准则》认定的关联交易),关注交易是否真实、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2.对于大额支出,检查供应商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提供的业务内容。

  3.对于服务支出,查看服务内容、时间、服务成果、验收方式等。

4.对于采购物品支出,查看是否有采购清单。

5.其他对使用本专项审计报告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6.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第七条  审计报告附表

审计报告附表主要是对审计结果的过程反映,详细列明支出名称、合同日期、供应商、发票号、发票金额、发票时间、付款金额等。

   

第三章 审计查验章

  第八条  现场审计时,须在所有审核确认的发票上加盖事务所专项资金查验章,审计工作底稿上应留存盖章印迹。

  第九条  如因特殊情况,未当场加盖查验章的,应事后补上。

第十条  凡发现已加盖事务所专项资金项目审核专用章的发票,不予以确认支出,政策允许叠加资助的除外;但项目申报单位能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未获得其他项目资助的书面证明除外。对加盖国家、省或区级部门审核专用章的发票核减后不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申请财政补助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要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项目专项审计,按业务约定的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不得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意见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今后不再作为财政资助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通用原则和标准由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通用原则和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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